违法主体的认定要准确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某医疗器械站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某卫生院销售医用乙醇、过氧化氢溶液等药品,销售绷带、脱脂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2002年5月被当地药品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某医疗器械站对认定其无证经营药品无异议,对认定其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则辩称系业务人员吕某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经查证,吕某系该站的临时工,从事销售工作,销售给某卫生院的医疗器械确实是吕某经手的,但发票、现金帐、付款凭证等是某医疗器械站出具的.
机标关键词: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经营药品销售工作无证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院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