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体药贩代销药品如何处罚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某治疗中心与个体药贩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每月出300元的代销费,由治疗中心代为销售标示某公司生产的壮腰健肾丸,同时,在当地电台开通"××专家热线咨询",大肆进行广告宣传.该壮腰健肾丸以礼品盒包装,内有三种药品,有无名型(水蜜丸,3.5g×2袋×4盒)、助长延时型(胶囊剂,0.5g×10粒×4盒)、特效威猛型(胶囊剂,0.3g×2粒×4盒),三种药品均标示相同的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但其标示的主要成份、功能主治各异.2002年9月16日被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查证,该壮腰健肾丸系恶意假冒,假冒了某公司的名称以及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经药品检验所检验,属假药.
机标关键词:个体代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壮腰健肾丸治疗中心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胶囊剂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29-29 )
齐鲁药事

齐鲁药事

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4,23(9)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