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交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2002年6月,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在市卫生防疫站门诊部现场查获了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43盒,经查实,该狂犬疫苗系假冒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该公司技术人员初步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该狂犬疫苗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这些假冒疫苗系某防疫站停薪留职职工杜某从外地药贩柏某手中购进,至案发,购进的十件狂犬疫苗,已全部销往当地的三家门诊部.
机标关键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狂犬疫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门诊部卫生防疫站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15-15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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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4,23(10)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