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李学林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01
摘要: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实践中,大家对逾期及不停止执行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在具体把握上有着较大差异.
机标关键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不停止执行执法实践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82-83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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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5,24(2)
所属栏目: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