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法人员如何保证证据确凿
张庆生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费县,273400
摘要: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办理任何案件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因此,执法中的"取证"工作是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并且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下是笔者在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的几点体会,供读者参考.
机标关键词:执法人员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证据依法进行视听材料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140-1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