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但大部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不能够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去执行,不能确保在用的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有效.
机标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合格证明医疗器械使用许可证负责人
分类号:R955(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594-594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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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5,24(10)
所属栏目: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