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配制制剂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摘要: 案例:2002年10月20日至2003年3月14日,马某在家中自制肝命注射液170支,销售150支,每支售价120元.经查肝命注射液系J省某医院获得正式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马某所制肝命注射液的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皆由其亲戚从J省运来.根据马某的违法事实,当地药监部门认为马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肝命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给予以下处罚:取缔其违法生产肝命注射液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肝命注射液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生产所用的原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的肝命注射液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机标关键词:配制制剂品种行为注射液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违法所得包装材料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596-596 )
齐鲁药事

齐鲁药事

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5,24(10)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