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品如何定性处罚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某医院于2002年10月从J省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复方苦参注射液2000支,进价65元/盒(10支),使用价74.8元/盒.经查,S省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自1998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8日.J省制药企业所生产的复方苦参注射液未取得中药同品种保护资格,其生产批准文号效力已被中止.当地药监机关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药品管理法>认定某医院购进使用假药并作出相关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假药;没收尚未使用的复方苦参注射液110盒;没收违法所得6732元,并处违法销售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9920元.
机标关键词:国家生产药品管理法复方苦参注射液制药企业中药保护品种同品种保护中药品种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147-147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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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6,25(3)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