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厂家声明认定假药证据不足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某医院于2002年10月24日至2003年5月16日期间,购进使用进口拉米夫定片(商品名:贺普丁片,标示为英国葛兰素威康行动计划公司生产,规格:100mg/片*14片,批号B046512)共计60盒.购进价格220元/盒,使用价格270元/盒,按使用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6200元,已实际使用32盒,使用所得8640元;剩余28盒.经查证,该医院是从当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医药公司购进拉米夫定片的,其购进记录完整,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当地药监机关认定该医院使用假药,依据是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函及其授权声明.鉴定函称,标示为"贺普丁"的进口药品,批号为B046512,生产日期2001-07,有效期2004-07,非我公司所产,系假冒.授权声明称,发现以下批号的产品中有假药出现,其中有进口包装B046512.
机标关键词:声明假药使用价格拉米夫定医院批号进口药品贺普丁
分类号:R9(药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729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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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6,25(12)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