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标明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济南,250013
摘要: 案例:甲厂从乙厂购进替硝唑原料100kg,乙厂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效期,但有全检合格报告单.甲厂购进该批原料后,进行了全检,全检合格后生产大输液,大输液经全检合格后出厂.对甲厂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甲厂所在地药品监管局内部产生了分歧.
机标关键词:标明有效期原料后生产药品监管行为合格大输液
分类号:R95(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53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