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药品销售给本地无经营资格零售药店的外地批发企业应由谁实施处罚
王凯
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东平,271500
摘要: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外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处方药销售给本地只有非处方药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 对于零售药店,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所有执法人员意见统一,没有争议.
机标关键词:药品销售经营资格零售药店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8-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527-527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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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8,27(9)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