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药监执法过程中陈述申辩权的正确运用
李军
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五莲,262300
摘要: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加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频率最高,适用范围最广,同时也是最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段.对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陈述申辩的期限作明确规定.具体到药监执法,国家局<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陈述申辩期一般为3日,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陈述申辩的告知、行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结合药监执法工作,试从陈述申辩权的定义、性质、应用等方面加以探讨.
机标关键词:执法过程陈述申辩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合法权益当事人
分类号:R95(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141-142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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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9,28(3)
所属栏目: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