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药店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王凯
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东平,271500
摘要: [案例分析] 我们在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个别药店由于经营效益不好等原因将药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均交付给他人,转让后经营场所未变,也未办理变更手续,原药店的人员均不在经营现场,而转让后参与经营的人员均未办理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即上岗证);接受转让者(以下称受转让方)与原药店负责人员(以下称转让方)有书面的合同或口头的协议.对该案件如何定性处理,药品执法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机标关键词:药店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营业执照
分类号:R951(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04-205 )
齐鲁药事

齐鲁药事

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9,28(4)
所属栏目: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