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
摘要: 为有效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确保十一运期间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局决定,在十一运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期间,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机标关键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源性反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91-392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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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09,28(7)
所属栏目:公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