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万照广
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薛城区分局,山东,枣庄,277000
摘要: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亦称社会药房,作为医疗机构药房的有效补充,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学技术职称,并应在岗在职,不得兼职.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一般称之为"药师在岗". 由此可见,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驻店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少药品经营企业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但却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相当数量药师经常发生脱岗、离岗、溜岗现象,不能保证正常在岗工作,直接给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为此,很有必要对"药师不在岗"问题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机标关键词:药品经营企业问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单体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药品管理法治理对策
分类号:R95(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89-391 )
齐鲁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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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738
年,卷(期):2010,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