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续)
摘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机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分类号:D9(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6-05-02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7-9 )
饲料研究

饲料研究

CSTPCD北大核心
ISSN:1002-2813
年,卷(期):2006,(5)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