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董事的忠诚义务
秦燕
徐州教育学院,教务处,江苏,徐州,221006
摘要:委任是董事忠诚义务产生的基础;董事忠诚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有忠实义务范围窄;公司财产滥用范围规定得较粗、对公司资产的维护义务规定得不明确等;从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利用公司机会"、"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定等方面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忠诚义务理论基础表现形式缺陷完善
分类号:D922.29(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42-44 )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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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4-358X
年,卷(期):2007,22(2)
所属栏目: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