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患者医疗保障的产品属性分析与政府责任
李立红
杨小丽
封欣蔚
1.重庆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健康领域社会风险预测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重庆4000162.重庆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健康领域社会风险预测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重庆4000163.重庆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医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健康领域社会风险预测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重庆400016
摘要:精神残疾患者医疗保障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是其供给的责任主体.针对政府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财政投入不足及结构失衡、精神卫生人力资源与基础设施匮乏等方面的责任缺位,科学界定了政府在精神残疾患者医疗保障中的根本责任: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拓宽筹资渠道;优化精神卫生资源配置.
关键词:精神残疾医疗保障公共产品
分类号:R197(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资助基金:重庆市社科联规划项目(2011YBSH039)
论文发表日期:201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8-26(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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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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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
ISSN:1674-8913
年,卷(期):2016,7(5)
所属栏目: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