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思考
靳军
山东省莱芜市城区妇幼保健所,山东,莱芜,271100
摘要: 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了调整,取消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证明的规定,实行自愿婚检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修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更是成为社会各界讨论、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婚检的法律依据、法治人性化、取消强制婚检的代价及完善婚检制度的措施作一探讨.
关键词:婚前检查强制婚检人权
分类号:R169.1(生殖健康与卫生)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1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