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
谢广宁
广东省韶关市卫生防疫站,512026
摘要: 2000年7月,广东乳源县卫生局依法对某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店做出了罚款2 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业主在限定的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其给管理相对人限定的15日复议申请期限不当,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不予立案.县卫生局在主动撤销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重新发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业主在15日内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诉期未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机标关键词: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处罚程序强制执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县卫生局法院
分类号:R1(预防医学、卫生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82-383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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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9561
年,卷(期):2001,17(5)
所属栏目:法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