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认定
张鑫培
浙江省上虞市卫生监督所,312300
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42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不相同.因此违法主体的性质认定对于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显得十分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人的经济性质日趋复杂,对其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卫生行政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本文试就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的认定作一初步的探讨.
机标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主体性质违法主体性质认定
分类号:R19(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0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1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