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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食物中毒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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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1001-9561.2003.01.020
对一起食物中毒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商榷
朱飞
邵元祥
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315200
2.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315200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起分别由二个卫生执法部门管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执法主体认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同行们讨论,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关键词:
执法主体
认定
商榷
分类号:
D9(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
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
2025-08-15
(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
2(
30-31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ISSN:
1001-9561
年,卷(期):
2003,19(1)
所属栏目:
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