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合议制度的理解
俞振华
浙江省海盐县卫生监督所,314300
摘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5条规定,"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下列处理意见——"。
机标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法律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危害性承办人合议规章
分类号:R19(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03-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