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食物中毒诊断和中毒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和对策
孟庆国
赵爱华
苏笑迎
张地
张振宁
1.山东省泰安市卫生防疫站,2710002.山东省泰安市卫生防疫站,2710003.山东省泰安市卫生防疫站,2710004.山东省泰安市卫生防疫站,2710005.山东省泰安市卫生防疫站,271000
摘要: 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和对违法单位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两项法定职责.从食品卫生技术角度来讲,食物中毒调查除特殊不明物质外,应该查明中毒食品,致病因素和致病原因(环节),而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食物中毒的诊断和食物中毒情况及原因分析[1],中毒食品不明的占中毒叫起数的12.79%,致病因素不明的占16.81%,在饮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中,中毒食品不明的占26.74%,致病因素不明的占21.93%.
机标关键词:食物中毒事故中毒诊断事故责任认定中毒食品致病因素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调查
分类号:R155.3(营养卫生、食品卫生)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519-521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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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9561
年,卷(期):2004,20(6)
所属栏目: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