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告收回"的几个法律问题
周杰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53001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食品……".由于"公告收回"的一些法律程序没有明确,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公告收回"的行政行为不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在此,就"公告收回"的属性、它的执行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机标关键词:公告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法律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人民共和国执行主体行政行为
分类号:DF36(行政法)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118-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