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救济机构的探讨
陈廷瑞
浙江省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25800
摘要: 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补偿救济的责任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补偿的性质、原则、范围和程序等等,再加上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预防接种方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的处理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为此就其补偿救济机制探讨如下.
机标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救济管理条例责任主体疫苗流通接种方式
分类号:R186.3(流行病学与防疫)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02-304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ISSN:1001-9561
年,卷(期):2006,22(4)
所属栏目: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