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执业形态及相关法律规定浅析
屠晴静1
沈旭军2
1.浙江省慈溪市卫生监督所,3153002.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5300
摘要: 1 执业医师 1.1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权利,第40条规定了侵犯医师权利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机标关键词:法律规定相关法律
分类号:DF36(行政法)
论文发表日期:2006-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478-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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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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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9561
年,卷(期):2006,22(6)
所属栏目:法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