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中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分析
石福增1
梁淑英1
王欣2
1.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500012.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责任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机标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分析
分类号:DF36(行政法)
论文发表日期:200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30-4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