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的连带责任
肖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200439
摘要:根据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虚假食品广告中的推荐者将与生产、销售商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在出台前后就颇受争议.本文从民法中相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出发,探讨民事主体的义务基础,进一步明确推荐者在食品广告中的义务主要应为如实宣传和广告审查等行为人可预知的行为,并以此作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础.而产品风险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只能是作为予以消费者一定补偿的基础.同时明确,虚假广告的成立与否是追究推荐者连带责任的前提,需从广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来考证,并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进一步的个案分析.
关键词:食品安全虚假广告推荐者连带责任
分类号:R193.2(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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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9561
年,卷(期):2010,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