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ICF比较我国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
邹敏1
邱卓英2
孙宏伟1
贾立茹3
马洪卓4
李安巧5
1.潍坊医学院心理学系,山东潍坊市261053;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26105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1000682.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26105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100068;中国康复科学所康复信息研究所,北京市100068;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北京市1000683.潍坊医学院心理学系,山东潍坊市261053;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2610534.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26105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1000685.中国ICF研究院,山东潍坊市26105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100068;中国智力和发展性残疾分级、评估与康复(运动)重点实验室,郑州大学,河南郑州市450001
摘要:目的 基于ICF对我国残疾标准中有关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进行比较,为智力障碍鉴定的标准化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ICF的理论架构与方法,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关于智力障碍鉴定标准的架构与内容、术语与编码、评定方法进行比较.结果 在架构与内容上,智力障碍的鉴定与分级标准均涉及ICF的身体结构、身体功能、活动和参与三大成分,但没有涉及背景性因素;在分类术语与编码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参照ICF建立了伤残保险标准的术语与编码系统,不同行业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编码与术语体系;在评定方法上,未采用统一的分级方法,数据难以直接对接.结论 采用ICF的理论与方法对智力障碍的理论架构、术语、编码与评定进行标准化,有助于促进行业间残疾评估和服务的数据交换.
关键词:智力障碍残疾标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分类号:R493(康复医学)
资助基金: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基金(No.2018KFKT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018;No.18CJYJ11)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No.2017CZ-7)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No.2018CZ-4)
论文发表日期:201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5( 101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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