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ICF和ICD-11的中国6种视力残疾相关标准比较研究
吕雪丽1
杨亚茹2
邱卓英3
王忠彦3
田益凡4
刘叶4
李晨4
陈迪1
1.中国康复科学所,北京市 100068;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 1000682.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 100068;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市 200241;康复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国际康复政策和ICF研究中心,山东 青岛市 266113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北京市 100068;康复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国际康复政策和ICF研究中心,山东 青岛市 2661134.中国康复科学所,北京市 100068
摘要:目的 系统比较中国现行6种视力残疾相关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保险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老年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残标准)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疾分类分级标准). 方法 采用《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版》(ICD-11)视觉相关疾病和损伤的类目,并参照《世界视觉报告》(WRV),聚焦于视力残疾的定义、分类、分级、评估方法和编码体系5个核心维度,对上述6种标准进行结构化比较分析. 结果 在定义方面,保险标准、工伤标准、军残标准和残疾分类分级标准侧重于视觉功能和结构,如视力和视野;保险标准和老年规范则融合活动与参与的评估概念,关注功能性视力;司法标准缺乏视力残疾的专门定义.在分级方式上,各标准依据不同的功能指标,分为不同的级别.在编码体系方面,仅保险标准使用ICF编码,其余多采用独立数码编码或不设编码.评估方法方面,除老年规范使用自制评分系统外,其余以常规视力检测为主. 结论 当前我国视力残疾标准多聚焦于视觉功能损害,较少涵盖个体的活动与参与限制.应基于ICF架构并参照WRV,引入"功能性视力"概念,构建统一的视力残疾定义、分级与编码体系,推动科学、全面的评估模式,以更真实地反映个体功能状态与环境交互影响.
关键词:视力残疾分类分级功能性视力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分类号:R49(康复医学)
论文发表日期:2025-07-25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8( 755-762 )
英文信息展开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CSTPCD北大核心CSCD
ISSN:1006-9771
年,卷(期):2025,31(7)
所属栏目:专题 残疾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