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的药物治疗及评价
龚晓明
盖铭英
1.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1007302.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100730
摘要: 1 抑制早产治疗的禁忌证
在以下情况不应进行宫缩抑制治疗:①胎儿已死;②胎儿有影响生存的重大畸形;③宫内感染;④孕妇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需要及早分娩时;⑤胎儿可存活.
机标关键词:早产药物治疗胎儿妊娠合并症抑制治疗宫内感染禁忌证大畸形
分类号:R71(妇产科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73-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