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事故及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郑文光1
陈淑英2
1.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福建连江,3505002.福建连江县妇幼保健所,350500
摘要: 案情简介:2002年9月30日,原告某某入住二甲A医院准备分娩.当晚,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半小时后死亡.2003年2月21日,B医学会鉴定:剖宫产臀位助娩时操作不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轻微责任.200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9213.8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年4月7日庭审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原诉求.同年4月27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机标关键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原因力力比例
分类号:R71(妇产科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72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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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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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核心CSTPCD
ISSN:1005-2216
年,卷(期):2005,21(12)
所属栏目:专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