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分类管理制度”的立法隐患不容忽视
徐晓卉1
胡晓翔2
1.江苏省南京市卫生监督所,2100032.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210008
摘要:自从原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以来,由于许多理论问题没有厘清,进一步的配套立法措施没有落实,使得“分类管理制度”名存实亡,甚至在法律上留有严重的隐患.我们认为,目前在“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方面,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分工不合理及后续监管缺失等3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分类管理制度隐患建议
分类号:R19(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2-33 )
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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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185
年,卷(期):2012,19(19)
所属栏目:医务中的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