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评议
胡晓翔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210008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关键词:补偿赔偿医疗损害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号:R19(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27-29 )
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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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185
年,卷(期):2012,19(23)
所属栏目:医务中的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