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期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资质不可再用
李晓琴1
胡晓翔2
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护理部,2100082.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210008
摘要:各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尚未依法修改时,不能擅自中断有关的评审工作;而医疗机构在新一周期评审结果尚未确定时,不得再继续使用原评审证书与等级标识.
关键词:医院评审等级标识
分类号:R19(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5-26 )
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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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2-7185
年,卷(期):2013,20(1)
所属栏目:医务中的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