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机标关键词: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公益性人民共和国业务主管行政部门
论文发表日期:201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