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
李少冬
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210008
摘要:基本医疗是可得的、能支付的、适宜的医疗服务,具有可得性、发展性、地区性、经济性的特点.对基本医疗一般从基本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基本服务设施、基本费用水平4个方面进行界定.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对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承担着重要责任,政府办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研究制定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政府基本医疗医疗机构市场机制
分类号:R-012(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论文发表日期:2004-11-30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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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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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PCD北大核心
ISSN:1003-0743
年,卷(期):2004,23(12)
所属栏目: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