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比较
江欣禅1
王艳2
徐伟1
杨爽1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2111982.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山东青岛266033
摘要:目的:了解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基本情况.方法:查阅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谈判机制、保障对象、支付范围、筹资机制及补偿水平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结果:青岛市筹资来源于财政拨款,谈判涉及药品和医用材料,覆盖重大疾病、罕见病及慢性病;江苏省无进行额外筹资,有针对性地救助乳腺癌和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并将仿制药纳入了谈判范围;浙江省建立了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分担机制,没有限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的临床指征,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结论: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可鼓励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赠送谈判;增加罕见病用药,逐步纳入医用材料;建立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关键词: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药品谈判山东江苏浙江
分类号:R1-9(预防医学、卫生学)F840.613(保险)
资助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273278)
论文发表日期:2017-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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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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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3-0743
年,卷(期):2017,36(3)
所属栏目: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