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框架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适用范围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杨莉
张大为
陈晶
林琳
1.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1100162.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1100163.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1100164.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110016
摘要: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对其成员国提出了实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基本要求.基于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和灵活性,各个国家在本国的立法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适用范围的差异最大.本文首先对TRIPS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从法理的角度探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论依据;通过构建试验数据保护范围的评价指标体系,选取14个保护范围明确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适用范围应该遵循的规律和原则;结合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适用范围的界定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TRIPS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适用范围立法选择
分类号:R95(药事管理)
资助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86)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青年项目(YF13-Q01)
论文发表日期:201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8-14(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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