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
孙彦1
聂学2
1.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耳鼻咽喉头预外科,山东青岛,2660032.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摘要:问:手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有什么意义?(栖霞市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 主治医师 姜宏波)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这一条在实践中表现为医方要患方签署大量的知情同意书.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病救人之外承担说明义务呢?这条规定有意义吗?
机标关键词:问与答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6-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