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外出”事发:医院尽到告知义务不承担责任
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患者外出后,出现不良后果,责任如何承担?这一直是困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问题.有人提议,可以由患者写“请假条”,明确“患者外出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这样医院便不用承担责任了.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都是行不通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患者所写的“请假条”的本质,是为了获得出去的机会而与医院讨价还价的成果,本质上是协议,因而应当服从《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以“请假条”载明的免责声明作免责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机标关键词:告知义务承担责任
论文发表日期:2014-09-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314 )
中国医学文摘(耳鼻咽喉科学)

中国医学文摘(耳鼻咽喉科学)

ISSN:1001-1307
年,卷(期):2014,29(5)
所属栏目:医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