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卫生机构法律弱势的成因及对策
曾国强1
陈丽杰2
张秋容3
1.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厦门,3610042.鸡西市鸡冠区卫生防疫站,鸡西市,1581003.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 1基本现状 1.1法律关系不够明确 公立卫生机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主体性质问题,多年来几经计议都未明确.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多年没有解决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等有关政策问题.
机标关键词:公立卫生机构成因及对策机构法
分类号:R1(预防医学、卫生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2-23 )
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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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01,21(8)
所属栏目:医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