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活动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高莉1
代萌2
1.江汉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武汉市,4300562.第一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市,510515
摘要:我国法律对医事主体设定的先导义务原则是由其业务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从事医事行为成为医事主体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先导性、医疗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生;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过错责任,一般都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应当负法律责任,它并不是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只要有过错就可以提起诉讼;医疗合同涉及的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医疗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医疗合同
分类号:D082(其他政治理论问题)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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