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及其地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顾帮朝
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210008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规定,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做出司法解释.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性质完善
分类号:D082(其他政治理论问题)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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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03,23(3)
所属栏目:医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