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特有原则
谢红莉1
张秀华2
王爱华3
1.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温州市,3250272.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温州市,3250273.温州医学院,浙江省温州市,325027
摘要:分析医疗行为主体与对象双向性的特定关系,告知义务与选医权、知情同意权和医疗行为目的与结果的"双重效应"等特性,揭示医疗纠纷这种特殊复杂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矛盾,区别于普通民法法律责任归咎内容实质所具有相对独立法律的本质,提出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可容许性危险的原则、病人承诺合理信赖的原则、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司法均衡法律特有的原则.从而实现法律规范和指引人的行为的目的和立法价值,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严肃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特有原则
分类号:D922.16(中国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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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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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03,23(6)
所属栏目:医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