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对策--门(急)诊病历管理
田柯1
左丹2
廖四照1
谭剑1
吴汉森1
暨宜彰1
卓小勤3
1.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5105152.广州军区总医院,广州市,5100003.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00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1]这一规定在证据规则中属于"谁占有,谁负举证责任",即谁负责保管并占有病历资料,谁负举证责任.
机标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防范对策病历管理
分类号:R197.323(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04-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