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注意义务
刘国祥
赵万一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 1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不论疏忽还是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对于行为人应负的注意义务,国外民法通常确立3种不同的标准,对应有3种不同的过失[1]:一是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的作为标准,此种注意程度最低;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之,而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
关键词:民事责任医疗过失注意义务
分类号:R954(药事管理)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2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