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H省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
吴奇飞1
马丽平2
梁铭会3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302.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100191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30;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100191
摘要:赋予H省医疗质量监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主张在法律与实践上均不可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性质也无法确保其医疗质量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卫生行政部门目前以科层制方式管理监管中心一方面有其法理上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囿于公法人治理结构、绩效管理合同等相关制度缺失时的必然选择.这一问题其他转轨国家同样存在,但是科层制固有的缺陷在构建医疗质量监管体系时必须加以警惕.从长远来看,赋予监管中心公法人资格,并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监管制度是处理监管中心法律性质及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等问题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医疗质量监管机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
分类号:R197(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0-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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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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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1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