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聘用医护人员试用期考核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廖花平
刘瑜琳
1.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广东深圳 5180362.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广东深圳 518036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试用期与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唯一不同的是试用期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实践中,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也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要做到依法解除医护人员试用期劳动合同,必须完善试用期各项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现总结如下.
关键词:医院医护人员试用期考核机制
分类号:R197.322(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0-41 )
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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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11,31(8)
所属栏目:人力资源管理